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杨**、叙永巨翔**任公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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