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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忠诉被告唐**、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诉被告唐**、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唐**和杨**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就万州天座.好运来B幢(B1B2)房屋买卖发生纠纷,于2008年11月13日委托原告代理处理相关事务与代理诉讼,历时近五年。在2013年4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一致,二被告给原告写出《承诺书》,承诺在原告代办完上述房屋的登记后,将上述房屋的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的租金由原告收取作为代理报酬。后当原告在代理工作几近完成时,二被告与重庆市**团)公司和解,使登记成为不必要。原告认为,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处理民事事务及参与诉讼,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也取得了几近完成的成效,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报酬。请求判决二被告履行与原告之间的代理合同,向原告支付万州天座.好运来B幢(B1B2)从2011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18日的租赁收入146972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0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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