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开**塘煤矿与江**、曹**、王**、赵**、陈**、谭**、李**、刘**、刘**、李中英、王**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开江县堰塘煤矿不服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曹**、王**、赵**、陈**、谭**、李**、刘**、刘**、李中英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人员,同时参与了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违反了执行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相分离的原则。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

二、由开**民法院对开**塘煤矿提出的异议重新审查后作出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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