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因与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温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温**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6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行为属“逃离现场”的认识与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相互矛盾,刑事判决并没有认定申请人逃逸,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除了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还需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因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两百米后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因此在刑事判决中未认定其具有逃逸的加重情节。但在民事案件中,胡*客观上确有事发后未采取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英大泰和温**司免责理由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