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韩**、庄**、成都市温江区倍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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