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赤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赤水**有限公司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应驳回原告邓**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45.00元,退还原告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