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农**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蒋松柏、原审被告王**、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四川农**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农**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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