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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责任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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