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中国平安财**山中心支公司与陈**、胡**、四川省犍**有限公司城市公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犍为县**限责任公司与沐川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月**限公司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袁**与中国大**有限公司高、成都**民医院、成都**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自贡市**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自贡市**责任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代伟*与眉山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侯**与眉山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与眉山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