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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郑**、张**、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郑**、张**、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为今后和谐相处,故放弃诉讼主张,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张**、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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