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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