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保*(德阳)**限公司与被告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德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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