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保*(成都**限公司诉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成都**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保*(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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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