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海集**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川1781执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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