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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乙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杨某某以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张**、杨某某诉称,我们儿子张*乙于2006年2月外出一直未归,其妻黄某某在世时采用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张*乙,但一直杳无音讯。2011年7月31日张*乙之妻黄某某又因白血病死亡。现张*乙已失踪长达7年之久,特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乙死亡。

申请人张**、杨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张**、杨某某户口薄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张**的身份;

3、开江县**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张**外出多年不知下落,无法联系;

4、开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开江县宝石乡复兴寺村4组村民张**(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0日)于2006年2月外出不归,其妻黄某某(2011年死亡)、其父张**、其母杨某某曾于次年3月向讲**出所报过案属实。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6日。”

5、宝石乡乡政府、宝石**村委会、讲**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开江县宝石乡某村某组村民张*乙系开江县宝石乡某村某组村民张*甲、杨某某之子。张*乙于2006年2月外出一直未归,其妻黄某某在世时采用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张*乙,张*乙一直杳无音信。2011年7月31日张*乙之妻黄某某又因白血病死亡,张*乙至今已下落不明满6年属实,特此证明。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宝石乡某村某组,农村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系申请人张*甲、杨某某之子。张**于2006年2月外出一直未归,其妻黄某某在世时采用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张**,一直杳无音讯。2011年7月31日张**之妻黄某某又因白血病死亡。现张**已失踪长达8年之久。申请人张*甲、杨某某向开江县公安局讲治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张**下落,至今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22发出寻找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乙自2006年2月外出一直未归,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八年,故申请人张*甲、杨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乙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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