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原告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甲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市都江堰支公司、谢**、谢**、谢**、谢**,李**,王**,南充**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叶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甲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胡**、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