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40918.05元和垫付的诉讼费2784元。2016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钟**共计赔偿王*各种费用60000元,于2016年3月21日给付40000元(已给付),剩余2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绘给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执行请求,只要求申请人给付各种赔偿费用60000元,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278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其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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