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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甲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4月1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遗失后于2012年11月9日在开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1989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唐*乙,已结婚并独立生活,2000年5月6日生育一子唐*丙,现在开**中读高一。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我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不能建立真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对子女不尽责,家庭所有支出均有我一人负担,对儿子从不关心,不给儿子做早饭等。被告以开茶馆为由,经常打牌进行赌博。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被告到处散步言论说我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公然多次到我教书所在的学校当着全校的师生大势喧嚷,严重影响我的工作,给我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了我的名誉。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和好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诉讼来院,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唐*丙根据其其选择跟生活,不跟随生活的另一方承担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一、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我们建立了良好的婚前夫妻感情,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二、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鉴于答辩人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娃儿也大了,想甩掉以后的夫妻扶助负担。三、原告和答辩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住房一套,还有贷款6000元,至今未还。综上所述,答辩人和原告婚前基础好,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找理由提出离婚,事实上答辩人和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也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给予和好的机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自然人身份关系。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合法的夫妻关系。

短信记录复印件共计三页,拟证明本案被告对原告不信任,怀疑原告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

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曾在学校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和。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如下认证:

证据1、证据2、均系政府机构出具的证件,证明了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及合法的自然人身份,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证据4,为人为主观因素的成分较多,结合客观案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4月1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遗失后于2012年11月9日在开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1989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唐*乙,已结婚并独立生活,2000年5月6日领养一子唐*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提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唐*丙根据其其选择跟生活,不跟随生活的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甲与被告王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很好的婚姻基础,双方结成夫妻前有很长的交往时间,双方有很好的了解,并生育了一个女儿以及领养一个孩子,经历婚姻生活二十余年,说明双方是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案件受理后,被告王某某愿意维持家庭的态度诚恳,本院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并且原告的本次离婚诉求,未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和好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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