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章*容诉被告刘*、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二原告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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