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等人与福建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汤建兰诉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福州支公司、张**、河北省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深州支公司、高**、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临泉县支公司、四川**限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达成协议,现申请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龙**、汤**撤回对被告袁**、张**、河北省石**有限公司、高**、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临泉县支公司、四川**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公司达州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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