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遂**限公司诉被告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遂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保*(德阳)**限公司与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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