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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庆年与周*、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年诉被告周*、被告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年于2014年11月7日以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庆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庆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庆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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