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明诉被告周*、被告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明于2014年11月7日以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原告李*正诉被告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利尔**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利尔**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年会与利尔**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姬**与利尔**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与周*、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周*、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