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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为由,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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