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周*、被告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4年11月7日以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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