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的银行存款44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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