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宏**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741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11元,由原告华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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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四川**政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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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自锋与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