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自锋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代自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自锋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代自锋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代自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