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广安市市政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丁*与广安市市政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诉姚贵锂、四川省**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蓥**有限公司与唐*、胡**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伍**与甘绍群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向月光与王**及四川省广**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均与华蓥市**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代自锋与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