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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四川**政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广安市市政环卫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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