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诉被告周*、被告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元于2014年11月7日以考虑到被告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兰**与周*、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周*、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与周*、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蓥**有限公司与唐*、胡**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伍**与甘绍群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广**限公司诉首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喻*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