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原告李*正诉被告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利尔**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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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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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周*、刘**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