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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