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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责任公司与甘国田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邻**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邻**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邻水县硕园矿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邻**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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