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福诉被告李**、被告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2750.00元,诉讼保全费96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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