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松诉被告杨*、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松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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