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县建伟伟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眉**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已修建有房屋,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宜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周*、周**、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