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在上海某**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15万股份进行冻结。担保人涂集蓉提供其所有的川××号小型汽车的车辆使用权、位于中江县住房64.5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西片字第××)的房屋所有权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徐**在上海某**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在15万股份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涂集蓉提供供其所有的川××号小型汽车、位于中江县住房64.5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西片字第××)的车辆所有权及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申请人陈**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若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项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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