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诉被告连福*、中江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连福*、中江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2.00元,减半收取2606.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