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月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新意家具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月群工伤保险待遇49822.9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新意家具厂已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