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绵竹**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仲裁字(2015)2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2776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到位金额400.00元。另查明,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