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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叶*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叶*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5月相识,仅仅认识几个月时间,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19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性格差异大,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于2013年7月因为夫妻感情不好就外出,至今原、被告双方没有联系,被告没有回家看望仅仅一岁多的小孩,也没有给付小孩的抚养费,作为丈夫、父亲的义务一点也未承担。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定了上述事实,但认为两人只要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能够和好,于2014年10月26日出具(2014)顺庆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从法院判决至今已有大半年时间,原、被告双方没有联系,夫妻感情不可能和好,感情确已破裂,现向贵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叶*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800元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其他大额费用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叶*甲未到庭参加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0年5月初相识恋爱不久,即于2010年9月19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叶*乙,2014年8月原告以被告未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顺庆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薄、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也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已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态度也十分坚决,被告未积极应诉,没有拿出维系这段婚姻关系的丝毫诚意,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叶*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原告抚养为宜。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抚养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认为,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叶*乙的生活费400元,直至叶*乙年满18周岁止。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叶*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叶*甲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儿子叶*乙由原告张*抚养,被告叶*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叶*乙年满18周岁止承担生活费每月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本判决未发生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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