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后为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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