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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太平洋**元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太平**元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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