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太平**元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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