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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重庆市**责任公司,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重**限责任公司、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6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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