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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国君、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甲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合,其曾于2009年3月20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但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何*乙、婚生女何*丙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人,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26日经南充市嘉陵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何*乙;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本院于2009年4月7日以(2009)嘉*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又于2014年2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何*丙。原告何*甲于2015年9月7日与南充市**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XXXXX)购买了某某小区第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套,但其称购房及装修款项系向何*丁、杜某某及何*戊、何*己、罗某某等人借贷,但被告不予认可。2016年1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予其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规定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诉请离婚,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规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子女尚且年幼,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相互多加关心和体贴,冷静处理夫妻及家庭矛盾,夫妻加强沟通,原、被告是可能和好的。据此,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何*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何*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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