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