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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