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