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与被告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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