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诉被告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申请撤诉系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