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申其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运建撤回起诉。
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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