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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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